7.21暴動|4人元朗站暴動罪成上訴1人撤罪 另1脫罪被告發還重新考慮

社會

撰文: 陳曉欣

發布時間: 6 小時前

最後更新: 4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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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上訴得直,被裁定無罪的王志榮須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裁決。(陳曉欣攝)

元朗西鐵站7.21白衣人暴動事件,7人被裁定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等6罪罪成,被判監3年半至7年,另1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其中4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律政司另就被裁定無罪的被告王志榮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8日)頒下裁決,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將王志榮的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4名罪成被告中僅一人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其餘3人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4名上訴人為鄧懷琛(64歲,商人),被判監7年;吳偉南(61歲,貨車司機),被判監4年;鄧英斌(65歲,退休人士),被判監3年9個月,以及蔡立基(43歲,機械技工),被判監6年,4人均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律政司則就被裁定無罪的王志榮(57歲,運輸工人)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

上訴庭3名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今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將王志榮的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案件將於2024年10月15日於區院提訊,王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4名罪成被告中僅蔡立基上訴得直,獲撤銷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其餘3人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判詞指,原審法官基於辨認證據裁定王志榮無罪,律政司一方指原審錯誤地只考慮了王的面容,而忽視了其外型及髮型;原審沒有考慮關警方從王的住所檢取的波鞋是屬於王的不可推翻的證據,因而錯誤地認為該雙波鞋是王替另一人保留的波鞋等。王志榮一方則反駁,所有有關的錄影和截圖都不夠清晰,不能用作辨認,並把政府鑑證科的報告呈堂為辯方證物,指搜出的短褲和波鞋則未能夠作定論。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對犯案人的身份作出裁決前,必須全盤考慮環境證據。雖然主觀上王與影片中戴著口罩的人的面容「並不完全相像」,但考慮到時間、地點、距離、衣著和其他身體特徵等多項因素之間的吻合,這些吻合是否純粹是巧合,王又是否犯案人,是原審法官應該問的問題。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把處理問題的進路完全弄錯,他明顯是把有著各種限制的肉眼辨認視為具決定性,以致一旦認為不像,便把王家中搜出的波鞋是替人保留的解釋過去,甚至連王是物主的承認事實也不顧,更沒有提及其他環境證據,以致多項證據被忽略,根據辨認證據作出的無罪裁決是有悖常理,遂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無罪裁決,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被裁定上訴得直的蔡立基,蔡一方投訴原審法官要求被告展露牙齒和接納未經警誡下拍攝蔡展露牙齒的照片呈堂,是被要求協助控方舉證,剝奪了蔡不須自證其罪的權利。

上訴庭指,在庭審階段的被告不應該被要求協助控方舉證,原審法官主動要求蔡做動作和應控方要求展露牙齒,超越了案例定下的界線;而未經警誡下照片,是拍攝於案件調查期間,根據案例法庭應以較彈性地處理。

上訴庭續指,即使王的照片與現場犯案人同樣有哨牙,兩人的身型、頭型、髮 型、臉型和五官和五官的分佈都完全吻合,但人物辨認始終是主觀的,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結論,因此不能判斷是否任何事實裁斷者都會基於照片而肯定蔡是犯案人,遂裁定蔡上訴得直,撤銷定罪。至於被駁回上訴的3人,上訴庭指原審法官的觀察無誤,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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